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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4.22-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pdf

2020年4月22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

本通知旨在规范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对用地范围、规模控制、管理要求及使用程序作出系统性规定。本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与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但同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条件、比例和程序提出严格要求。本通知构建了从选址、协议签订到备案汇交的完整流程,并厘清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调对擅自改变用途、扩大用地规模等行为依法查处,以期在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用地范围与属性界定

本通知将设施农业用地划分为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三大类,并分别细化了生产设施与辅助设施用地的具体类型。同时特别指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庄园、农家乐等非直接关联生产的经营性用地,须按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业按农用地管理,可使用一般耕地且无需占补平衡,但非农建设占用时需依法办理审批。

规模与耕地保护要求

本通知对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实施比例控制,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种植面积的3%,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养殖设施面积的15%以内。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本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占用,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并分别设定了不超过15%和20%的比例上限,同时对零星破碎地块的特殊情况留有灵活论证空间。

使用程序与监管机制

本通知建立了“选址—协议签订—备案—汇交”的全流程管理闭环。用地协议需经村务公开无异议后方可签订,乡镇政府承担核实备案信息的责任,各级部门需定期逐级汇交数据。在监管上,本通知明确了从村级直接监督到省级遥感监测的多层级责任体系,要求对违规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规模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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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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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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