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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03-《海绵城市建设用雨水预处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2023年11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组织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用雨水预处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中雨水预处理设施的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城市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雨水径流预处理设施。农业园区的雨水径流预处理设施也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是《海绵城市建设用雨水预处理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规定了截污类、沉淀类、过滤类三类预处理设施的分类体系、通用要求和具体性能指标,并配套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技术要求立足于海绵城市建设中源头减排与径流污染控制的现实需�,强调无外部动力驱动的设计原则和定期维护的可达性,要求设施在保障外观结构完好、耐腐蚀、耐高低温等基础品质的同时,必须具备明确的截污粒径、通流能力、悬浮物去除率、过滤速率、耐冻融性能以及沉淀有效深度等量化功能标准,从而为建筑与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多种建设场景下雨水径流的初雨净化提供统一的技术判定依据。

设施分类与通用设计原则

本文件将预处理设施按作用机制划分为截污类、沉淀类与过滤类三种基本类型,并明确沉淀类和过滤类设施的起端宜设置截污设施以形成梯级净化。所有预处理设施宜采用无外部动力驱动的结构,必须预留检查孔以便定期检查保养,埋地设施还需配套反冲或吹吸等清洗方式,确保清洗废水妥善排入污水管网或指定处理设施,避免二次污染。

核心控制项目与性能指标

本文件针对三类设施分别确立了量化性能要求。截污类设施要求可截留粒径不低于25mm且单位面积通流能力不低于50L/(s·m²);过滤类设施首次悬浮物去除率不低于50%,连续六次进水后去除率仍不低于30%,且过滤速率不低于50mm/s;沉淀类设施则依据沉淀有效面积设定了不小于2m或与面积平方根相当的有效深度。此外,所有设施的外观结构、金属件耐腐蚀评级、高低温耐受性及过滤类设施的30次冻融循环能力都有明确规定。

试验方法体系

本文件通过七类试验方法配套性能要求,建立了从外观目测、盐雾试验、高低温循环试验到针对性的截污性能、通流性能、悬浮物去除率及过滤速率测试的完整检测体系。其中截污与通流性能采用大型循环水槽综合平台进行模拟,悬浮物去除率按柔性滤料和硬质滤料分别设计了定量试验装置与标准流程,规范了模拟雨水径流悬浮物溶液的粒径分布配制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重现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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