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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7-山西省《地下水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规范》DB14/T 2826-2023.pdf

山西省《地下水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规范》DB14/T2826-2023,自2024年01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以及地下水监测站、地下水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内容和文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下水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

本规范立足山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实际,对地下水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活动进行系统性规定。本规范将运行维护对象划分为地下水监测站与地下水信息系统两大板块,围绕巡检、校测、维修、更换及文档管理等环节,提出了全周期的技术要求与管理流程。在监测站方面,本规范细化了监测井的洗井清淤标准、修复报废条件,以及水位、水温、水质、水量等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校测方法与误差控制指标;在信息系统方面,明确了基础设施巡检频次、数据到报率与完整率的考核底线。本规范还统一了各类维护记录表格,旨在通过标准化的作业程序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系统的稳定运行。

监测站设施与设备的全链条维护

本规范对监测站构成要素进行分解,涵盖了从监测井结构巡检、淤积清理到井管修复更换的完整流程。特别明确了洗井合格的具体量化标准(如单位出水量之差小于10%、含砂量体积比小于1/20000)以及报废更换时的编码命名规则。在设备层面,针对自动监测仪器,本规范给出了分类校测方案,例如水位校测按不同埋深区间设定了从2cm到5cm不等的允许误差绝对值,水质校测则要求与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比对误差控制在±15%以内。

信息系统的运行保障与数据质控

本规范对地下水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规定了明确的巡检周期,如机房及网络设备每周巡检、数据库每周备份,并要求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在业务应用层面,本规范引入到报率、交换率和完整率用于量化考核,要求月到报率和交换率不低于95%、完整率不低于90%。同时建立了从数据缺测召测到连续缺报后的人工补测机制,规定对连续5日缺报且召测无果的站点须在3日内按频次要求完成人工补测,以此封闭数据质量管理的最后环节。

山西省《地下水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规范》DB14/T 2826-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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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下水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规范》DB14/T 2826-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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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下水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规范》DB14/T 2826-202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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