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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7-山西省《河湖长制工作规范》DB14/T 2821-2023.pdf

山西省《河湖长制工作规范》DB14/T2821-2023,自2024年01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体系、主要任务、河湖长履职、巡查管护、基础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考核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河湖长制工作。

本规范立足山西省全域,系统构建了河湖长制工作的标准化框架。本规范以五级河湖长体系为核心,明确了从总河长到村级河湖长及巡河湖员的层级职责与履职要求,并对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织运行作出细化规定。在任务层面,本规范全面覆盖了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域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及执法监管六大领域。本规范还着重确立了巡查管护的标准流程,包括巡查方式、内容、问题分级处置及时限要求。此外,本规范对“一河一档”“一河一策”、河湖健康评价、幸福河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实施了全链条管理,并配套规定了协调联动机制、“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模式以及考核激励与问责制度,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行。

组织体系与履职标准

本规范确立了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五级河湖长组织架构,并专门设立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日常组织实施工作。本规范对各级河湖长、河长助理、巡河湖员及成员单位的职责边界进行了严格界定,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传导与自下而上的问题报告机制,确保每一段河湖都有人管、有人护。

任务体系与巡查管护

本规范整合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核心治理任务,并配套建立了标准化的巡查管护机制。本规范鼓励采用实地踏勘与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现代化手段相结合的巡查方式,严格规定了各级河湖长的巡查频次,并按照轻微、一般、重大问题划分三级处置标准,分别限定时限为3日、10日及30个工作日,实现涉河湖问题的闭环管理。

基础工作与长效保障

本规范对河湖名录管理、制度建设、档案信息化以及公示牌设置等基础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重点推进“一河一档”数据建档与“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并定期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同时,本规范通过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等举措,夯实了河湖长制工作的社会基础与长效运行保障。

山西省《河湖长制工作规范》DB14/T 2821-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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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湖长制工作规范》DB14/T 2821-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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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湖长制工作规范》DB14/T 2821-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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