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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0.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冀政发〔2023〕8号.pdf

2023年10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冀政发〔2023〕8号。

一、全省各类土地征收补偿执行统一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涵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执行。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2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占80%,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

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制定,省政府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划入本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用账户,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后,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认定文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抓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认真履行《河北省征收集体土地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雄安新区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文件执行之日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废止。

本文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旨在统一规范全省征地补偿价格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本通知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产值等因素,经科学测算后制定,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的征地区片划分及对应地价标准。本通知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核心依据,各地在实施征地补偿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通,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社会和谐稳定。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本通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区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土地产值、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各县(市、区)划分为若干区片,分别制定综合地价。该地价适用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核算,是各市、县政府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的法定价格基准。

地价标准的执行要求与动态调整机制

本通知要求各地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按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非固定不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修订调整,调整周期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确保地价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财产权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冀政发〔2023〕8号第1页
第 1 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冀政发〔2023〕8号第2页
第 2 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冀政发〔2023〕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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