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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4-邯郸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9月24日,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受益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邯郸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以单独建账、专户管理为核心,将住宅区内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设施残值、征收补偿、孳息、酬金制预收物业资金等九类款项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范围,明确管理单位职责、使用程序、公开要求与监督渠道,填补了共有资金从归集到退出全流程的制度空白。

账户与主体切换

业主共有资金须单独建账、专户存储,账户名称含"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字段,个人不得开户。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代管,成立后由业委会开户并接管,前期物业须在15日内移交资金、账目及资料并注销原账户。管理方案须涵盖预算、使用程序、监督及应急规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使用规则与决策程序

共有资金可用于共有部分维修更新、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工作经费、审计检测评估、共用设施保险、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等支出。使用前须在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支付,7日内公示说明。酬金制资金支付实行双网银盾共管,业委会与物业各持一盾,共同确认方可拨付,查询密码向全体业主开放。资金不足时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分摊。

公开、审计与监督

管理单位须公示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支付二维码等信息,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交存来源、使用明细、结余及增值收益。业主可聘请专业机构审计,审计结果须公示。业主大会可推选3至5名熟悉财务、审计、法律、工程的业主代表组成监察人制度。市住建部门在智慧物业系统建立全市共有资金信息公示平台,开户银行须按标准接入数据,业主可在线查询本小区账户信息。

责任与衔接

管理单位变更须及时移交账户资料并告知银行;单位不在存续期且无新管理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托管。未及时公示或公示失实,由县(市、区)住建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依法查处;伪造、隐匿、销毁资料或侵占、挪用资金的依法追责。非住宅业主共有资金可参照执行。

邯郸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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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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