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设施渔业养殖场建设与生产技术规范》DB11/T2149-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设施渔业养殖场的选址与建设、养殖设施、场区布局和养殖技术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设施渔业养殖场的建设与生产,不包括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围的渔业养殖。
本规范系统性地规定了设施渔业养殖场从选址建设到生产技术的全链条要求。本规范聚焦于池塘设施养殖与工厂化养殖两种高效生产方式,明确了场址必须远离保护区与居民区、水源充足且水质达标等前置条件,并详细提出了生产设施与辅助设施的配置标准,包括节水器具安装率应达100%、主干道路宽度不低于6米等硬性指标。在用地结构上,本规范对养殖池塘占比、辅助设施及管理用房用地比例均作出了具体的集约化限定。生产技术方面,本规范确立了以高效、节水、健康为核心的养殖原则,特别针对工厂化养殖,细化了苗种放养密度、饲料投喂策略、水质日常监测指标及病害预防为主的全流程管理要求,旨在实现高产、优质与环保的平衡。
本规范对设施渔业养殖场的硬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技术门槛。在场区布局上,要求具备完善的生产与辅助设施,并优先采用东西向长、南北向短的池塘设计。生产设施须涵盖进排水、水处理、水质监测及增氧等完整系统,同时强制安装节水器具并实现全覆盖。辅助设施则需集成办公、检测、档案保存及疫病诊疗等必要的管理功能。
针对工厂化养殖模式,本规范构建了精细化的技术管理闭环。生产启动前,需提前完成生物滤池挂膜及设施消毒,并对苗种实施严格的消毒与检疫。日常运营需严格执行“四定”投喂法,并将水体pH值、溶解氧及非离子氨等关键指标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同时,本规范强调定期分池以保持规格一致,并建立了涵盖生产、用药、销售的完整档案追溯体系,记录保存期在销售后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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