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程》DB11/T2114-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施工质量检验、施工质量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本规程规定了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完整管理体系,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工作。本规程以项目法人为主导,明确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构建了从项目划分、质量检验到施工验收的全链条管控流程。本规程重点对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的原则与方法、施工质量检验的条件与内容、以及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直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各级程序与合格标准作出了系统规定,并对预拌水工混凝土及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专门要求,同时规范了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处理方式,确保工程质量验收的严肃性与可追溯性。
本规程要求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施工质量检验涵盖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单元工程质量、工程外观质量等,特别对预拌水工混凝土的配合比验证、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工程外观质量检验标准的制定、检验组的组建及评分核备程序。
本规程确立了从工序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五级验收体系。工序与单元工程验收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为基础,由监理单位组织;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需由多方组成的验收工作组按程序进行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核,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则综合检查合同执行、工程质量及结算情况。各层级验收均设定了明确的合格标准,涵盖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质量缺陷处理、资料完整性等硬性指标。
本规程针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试件检验不合格、单元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分别制定了复检、实体检验、返工重做、加固补强以及质量缺陷备案等具体的处理路径。同时强调,项目法人应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并报备,参与验收的各方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并持授权书,验收资料须按归档要求制备,全面压实了从开工备案到最终验收备案各阶段的主体责任。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