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是指产生或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具有固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本办法构建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全周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旨在提升监管效能、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本细则将监管对象按排污许可类别、污染物产排量、环境风险及信用评价等因素划分为重点、一般和简易三类,实行动态管理;同时确立了“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架构,明确了“谁核发、谁监管”原则,并逐步提高属地化监管比例。在运作机制上,本规范建立了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的闭环工作模式,依托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过程留痕与数据共享。整个监管流程强化了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并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与遥感、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手段,以差异化方式提升执法效率。
本细则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一般和简易三类,重点监管对象主要包括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单位及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D级的单位;一般监管对象为实施简化管理或污染物产排量较大的单位;其余为简易监管对象。分类结果结合信用评价实行动态更新,确保监管资源的精准投放。
本规范系统划分了监管牵头部门、环境要素管理部门、监测及执法部门的职责。监管牵头部门统筹制度设计与信息系统建设,各要素部门提出管理与检查要求,监测和执法机构分别负责依证监测与清单式执法检查。“三监联动”机制通过任务发起、执行、反馈的全流程闭环,强化了多部门协同,构建了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监管链条。
本规范依据监管类别在检查内容与频次上实施差异化管理。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并将证后执行报告核查、实际排放量核算等纳入常态化监管;对一般监管对象则按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覆盖了固定污染源从建设期、调试期到运营期的全生命周期,实现了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