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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0.26-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8 号).pdf

2023年10月2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是指产生或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具有固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8 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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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8 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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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8 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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