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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0.2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pdf

2012-07-01,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12。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复垦总则、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监测要求、管护要求、工程验收、监测验收、管护评价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压占、塌陷、污染造成损毁土地以及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立足广西实际,针对生产建设活动、历史遗留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挖损、压占、塌陷、污染等损毁土地类型,系统规定了复垦总则、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监测管护及工程验收的全流程技术准则。本规范强调“谁损毁,谁复垦”与“边生产、边复垦”原则,明确复垦土地优先用于农业,并要求在动工前对拟损毁耕园林草表土实施剥离保护。在技术要求层面,本规范按损毁类型与复垦方向,从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截排水及挡护工程、生物化学改良到植被重建,分别提出了可操作的工程参数与治理措施;同时,以水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为重点,设定了含土层厚度、有机质、坡度、成活率等关键指标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并配套了系统化的监测、管护与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路径与损毁类型治理要求

本规范将损毁土地划分为挖损、压占、塌陷地裂沉陷及污染四大类,逐类细化复垦对象与技术流程。对露天采场、取土场等挖损地,要求分平台整地、边坡分级治理,视地下水与土源条件优先复垦为耕地或林地草地;对工业场地、尾矿库、排土场等压占地,强调拆除清理、污染检测与无害化处理后翻耕重建;对塌陷与地裂区,以回填压实、表土回覆与灌排系统修复恢复原地类为主;对固体与液体污染地,则强制进行土壤环境质量检测,并依据污染程度选择化学钝化、生物吸收等针对性措施,严重污染地块严禁复垦为耕地。

质量要求与指标设定

本规范围绕农用地复垦建立了分层控制的质量指标体系,涵盖田面坡度、有效土层厚度、耕层或表土层厚度、石砾含量、土壤有机质、pH 值、灌溉保证率、植被成活率与覆盖度等量化标准,并对水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分别给出明确阈值,确保复垦后的土地具备可持续生产力与生态功能,非耕地类则对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监测、管护与工程验收体系

本规范构建了“损毁监测—复垦效果监测—管护—工程验收”的闭环管理链条。要求采用不小于 1:5000 底图逐年监测损毁变化与复垦地类、土壤性状、植被恢复及配套工程效能,并建立连续档案。管护覆盖植被抚育与工程维护,明确复垦义务人竣工验收前的管护主体责任。工程验收按投资来源分为一般工程验收与简化工程验收两类,实行自检、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分级程序,以单元、分部、单位、单项工程质量逐级评定为基础,最终判定项目综合质量等级,并出具合格确认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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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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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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