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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25-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执行).pdf

2023年9月25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为加快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制定《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3〕11号,自2023年9月25日起执行。

本办法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旨在系统推进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本通知围绕海绵城市“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核心理念,确立了从规划编制、立项用地、设计审查直至建设验收、运营移交的全链条管理体系,覆盖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办法明确“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四项原则,要求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投用,并通过数字化监测与第三方评估保障长期效能,从而系统性提升城市防洪排涝韧性与生态环境品质。

规划传导与指标管控体系

本通知构建了“全市专项规划—区级建设规划—片区系统方案”的三级传导机制,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核心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在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防洪除涝等专项规划中均须统筹衔接海绵城市要求,确保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空间开发管制要素。对于土地划拨与出让项目,规划资源部门须征询建设管理与水务部门意见,将建设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从源头锁定管控标准。

建设流程闭环与责任划分

本通知对建设全过程实施刚性管理,从项目建议书阶段即须明确海绵城市目标与投资概算,设计方案与施工图须设置海绵专篇并满足技术规范,图审机构对不合格者不予颁发合格证。施工阶段遵循“先地下、后地上”顺序,验收环节须由各方确认竣工图并进行专项核验,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运营阶段则按市政、公共建筑与住宅等类别分别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并建立数据库与信息系统,实现对设施功能状态的持续跟踪与科学决策。

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执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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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执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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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执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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