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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6.07-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函〔2021〕242号.pdf

2021年6月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

本通知是自然资源部为落实《民法典》而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作出的一次系统性修改。本次修改涉及面较广,涵盖总则、申请、抵押权登记及登记资料查询等多个章节,核心在于实现不动产登记规则与《民法典》的有序衔接。本通知调整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登记的办理依据,明确了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的多元化形式,并在抵押登记环节强化了对抵押物转让约定的审查以及对公益设施抵押的禁止性规定。此外,本通知还统一更新了规范中的法律名称与机构称谓,将“物权法”“国土资源部”等表述全面替换为“民法典”“自然资源部”,并在附则中明确居住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体现了立法协同与制度预留并重的思路。

规范与《民法典》的衔接适配

本通知的核心任务之一是消除旧规范与《民法典》之间的冲突。在抵押权登记部分,本通知新增了审查“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的要求,直接呼应了《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变化。同时,本通知重新界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明确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列入禁止抵押清单,并删除了原有登记规则中与《民法典》担保制度不一致的表述。

具体登记规则的细化与修正

本通知对多项具体业务的办理条件进行了精准修正。例如,将“土地经营权”纳入可抵押财产范围,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的登记转化提供了路径。在监护关系证明方面,本通知拓宽了材料形式,除户口簿、公证书外,还明确接纳“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等材料,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此外,本通知将“申请”的定义修改为“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表述更为严谨。

机构与法律称谓的统一更新

本通知完成了对规范全文的称谓技术性清理。将“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这些调整确保了规范在机构改革后的适用准确性,并与《民法典》的民事主体分类保持一致,消除了因称谓过时而可能引发的操作歧义。

该通知的实施标志着不动产登记规则体系与《民法典》实现了关键性的制度对接,对于统一登记标准、规范登记行为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该通知通过细化抵押物转让审查义务及禁押财产范围,有效回应了《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和财产流转的核心关切,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同时,该通知对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的扩充及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确认,体现了对民生需求与农村产权改革的积极适配,提升了登记服务的包容性与可操作性。此外,该文对机构名称和法律称谓的系统性修改,为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操作依据,避免了因旧有称谓造成的执行偏差,为后续居住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等配套办法的制定预留了制度接口,奠定了体系化完善的基础。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函〔2021〕242号第1页
第 1 页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函〔2021〕242号第2页
第 2 页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函〔2021〕24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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