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DB21/T1019-2023,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本文件适用于乡镇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及保管,街道档案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辽宁省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适用于乡镇档案工作,街道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在2009年版本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主体要素由原“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扩展为涵盖文书、科技、会计、音像及实物等多门类档案的管理要求,并更新了人口计生相关内容。本规范明确了归档与不归档的具体范围,要求归档文件采用耐久可靠的记录载体,确保原件真实、准确、齐全、完整,并对不同类别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节点作出差异化规定。本规范强调乡镇档案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涉密档案须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本规范从正反两方面明确了乡镇文件材料的管理边界。归档范围涵盖反映本乡镇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具有凭证价值、需要贯彻执行上级文件以及具有查考价值的四类材料。不归档范围则包括普发性不需办理的上级文件、重份文件、无查考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修改稿和校对稿,以及与本乡镇无关的外单位兼职文件等,避免档案资源的冗余积压。
本规范突破原有文书档案的单一范畴,以附录形式系统规定了六大类档案的管理标准。文书类细分为党群工作、政府工作及人大工作三部分,涵盖党务综合、组织、宣传、民政、农业、乡镇建设等具体职能领域;科技类覆盖基本建设、科学研究和设备仪器;会计类明确凭证、账簿、报告及移交清册的保管年限;音像类聚焦重大活动与重要人物的影像留存;实物类规范奖牌、印章、工艺品等有形物品的归档。
本规范根据文件材料的价值层级设定永久、30年、10年、5年等不同保管期限。涉及乡镇基本职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产权权属、历史沿革及反映区域面貌的核心材料均列为永久保存;重要专项活动、一般性业务文件及部分科技、会计档案定为30年;事务性、临时性材料及部分音像、实物档案定为10年或5年,体现了分级分类的精细化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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