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61/T1716-2023,自2023年09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分类、收集、贮存、转移与处理过程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产、研究、开发、教学、检验检测等活动中,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和放射性废物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为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标准中对特定实验室的危险废物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本规范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废物在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理等环节的全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适用于生产、研究、开发、教学、检验检测等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但不适用于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和放射性废物。本规范明确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须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危险废物排入下水管网或混入生活垃圾,并须配备专职人员、计量设备及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健全全过程责任制度与管理台账,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登记。
本规范要求实验室危险废物按形态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类须具有唯一性,当含有多种成分时应以危害性最大的物质类别归类。收集时须使用与废物相容的容器或包装物,液态废物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密闭容器且不得盛装过满,过期失效试剂应保留在原包装中,每次收集后应及时封口,并如实填写收集登记表。
本规范规定贮存设施须具备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并按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期限不宜超过一年。转移分为内部转移和外部委托转移,内部转移须避开办公生活区并使用专用工具,外部转移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收集登记表应随废物转移同步交接。
本规范指出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优先考虑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可采用蒸馏、萃取、中和、焚烧等方法,并须控制二次污染。对于不能自行处理的废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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