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规程》DB41/T2501-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勘查和设计、实施、施工、资金、验收、管护等管理。本文件适用于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基础性生态修复调查评价项目。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参照使用。
本规程规定了河南省生态修复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全链条管理要求,适用于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及基础性调查评价项目。本规程以提升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核心目标,遵循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动态管理原理,明确了立项、勘查设计、实施、施工、资金、验收管护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与责任边界。本规程强调了对项目全过程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管控,通过设定严格的资质要求、评审程序、变更约束和分级验收制度,旨在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和工程建设质量。
本规程对立项和勘查设计提出系统性要求。立项阶段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现场踏勘,项目须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绩效指标要求,并提交包含实施方案和工程概算在内的完整材料。勘查设计阶段须由专业单位承担,经专家评审和政府批复后方可实施,设计文件需明确工程位置、投资估算和绩效目标,并作为后续管理考核的依据。规程特别强调,勘查和设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严禁边审批边施工。
本规程明确了省辖市与县级主管部门及参建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需制定年度和进度计划,开展日常监督与预算绩效管理;施工单位须建立质量责任制,严格按图施工,工序须经监理验收合格方可推进。本规程同时规定了工程量变更的审批程序和上限,并引入质量保证期制度,保障修复工程的长期效益。
本规程要求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和预算管理,严禁截留挪用。验收环节设置了差异化的程序: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执行自验、初验和省级整体验收三级流程,省财政资金项目则执行初验和市级终验两级流程。验收专家须从省级专家库抽取,验收内容涵盖合法合规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等。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须汇交成果资料并申请结题,确保项目管理的最终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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