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2469-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河南区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河南省为保护和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而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了流域内河南区域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及达标判定等要求。本规范将排污单位分为现有和新建两类,分别设定执行时限,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及其他排污单位实行差异化的排放限值管理。同时,本文件明确了污染物的采样点位、监测方法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规范,并规定了超标判定规则与监督实施主体,旨在通过严格的总量浓度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双重管控,倒逼企业治污升级,确保流域水质稳定达标。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覆盖开封市兰考县、商丘市梁园区等五县区汇入南四湖的黄蔡河、贺李河及黄河故道汇水区域,但不包含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及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时间节点上,文件要求新建排污单位自2024年4月1日起立即执行新标准,而现有排污单位则享有两年过渡期,需在2026年4月1日前完成提标改造并达标排放。
本文件针对不同类型的处理设施制定了精细化的管控指标。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据设计处理规模和新建、现有属性,分别执行表1中的A标准或B标准,常规指标仍按GB18918一级A标准执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则统一执行最严格的A标准。此外,对于直接排放含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的其他排污单位,本标准单独列出了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并强调具体行业的特征污染物需同时遵循排污许可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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