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DB41/T60002-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总体要求、现状调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管理维护及效果评估。本文件适用于中部六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本规范立足中部六省农村实际,系统规定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以控源截污为根本前提,统筹推进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农业种植、水产养殖及工业污染等各类外源污染的协同治理,并针对底泥内源污染制定了清淤与原位修复的技术路径。在此基础上,本规范强调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出了生态塘、生态沟渠、生态浮床、人工湿地及生态护岸等多样化的生态修复措施,同时涵盖了治理后的常态化管理维护、突发情况应急处置以及涵盖感官、理化、社会指标的效果评估体系,为中部六省科学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提供了全链条、可操作的技术支撑。
本规范确立了“系统治理、管控先行、因地制宜、利用优先”的治理原则,将治理工作划分为现状调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管理维护及效果评估五个阶段。治理目标明确要求水体无异味、无颜色异常,透明度不小于25厘米,溶解氧不小于2毫克/升,氨氮不大于15毫克/升,且需获得村民认可。
本规范要求以控源截污为基础,针对不同污染源采取差异化策略,如农村生活污水优先资源化利用或接入管网,生活垃圾及时清理转运,畜禽粪污无害化后还田利用,农田退水实施拦截净化与循环利用。对于底泥,本规范提出了依据污染程度分别采用干法清淤、异地处置或原位微生物修复等方式。必要时,水体治理可辅以增氧曝气、水系连通或临时性的混凝沉淀、生化处理等手段。
本规范主张依据水体类型和条件,选用自然恢复或人工湿地、生态浮床等组合技术修复水生态系统,并提倡采用透水性材料和乡土植物构建生态护岸。治理完成后,本规范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巡查保洁、设施养护机制,并每年从治理目标成效和长效管理机制两方面开展运行评估,通过水质监测与公众满意度调查确保水体长治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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