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第2部分:证据采集》DB42/T2111.2-2023,自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和辨识的通用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的证据采集。本文件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证据采集。
本规范规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中证据采集的标准化流程,涵盖从现场调查到证据辨识的全过程操作要求。本规范立足于鉴定实践,明确了证据采集须遵循及时性、全面性、中立性三大基本原则,并据此构建了涵盖书证、物证、言词证据、电子数据与视听材料、现场勘察记录、监测报告及专家鉴定意见等七大类证据的采集体系。本规范不仅对每类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注意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还确立了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客观真实性辨识标准,同时明确了不同证据形式的效力层级,为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提供技术支撑。
本规范要求鉴定人员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发生后及早介入,全面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并保持客观中立。在证据采集前须制定详细方案,明确目的、范围、人员分工及方法步骤。采集过程中,鉴定人员不应少于两人,严禁使用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对可能灭失的证据应采取保全措施。询问当事人宜个别进行,采集到的证据须经合法合规、科学真实等审查验证。
本规范将证据划分为书证、物证、言词证据、电子数据和视听材料、现场勘察记录、监测报告以及专家或鉴定意见七类。书证应优先收集原件,复制件须经核对注明;物证应尽可能收集原物并附来源说明;言词证据须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并由其签名按印;电子数据应进行完整性固定保全且不得将提取数据存于原始介质;监测报告须标明机构资质、监测方法与采样信息,并严格遵循相关技术规范。
本规范确立了证据辨识的三项通用判断原则,即证据应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收集方法须符合合法性要求,内容须具备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本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证据效力顺序,国家机关公文文书、现场勘察记录、鉴定意见和原件原物的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复制件,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数个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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