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输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规范》DB65/T2798-2023,自2023年09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输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总体要求、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明渠工程、隧洞工程、水闸工程、管道工程、渡槽工程、防洪堤工程、安全监测设施安装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工程。本文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输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小型输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输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总体要求及土石方、地基处理、混凝土、砌体、水工金属结构、明渠、隧洞等十余类工程的验收标准。本规范取代了2007年版的评定标准,将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合二为一,不再单独评定质量等级,改以“合格”为基准、兼顾“优良”创优的双重标准。本规范全面更新了项目划分、质量检验、数据处理、质量缺陷备案等基本规定,新增了工序、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直至竣工验收的全链条验收程序、条件、组织与资料要求,并首次引入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认证机制,为验收信息化提供依据。本规范强化了监理复核与平行检验职责,采用计数抽样确定检验数量,统一了各专业验收表格样式。
本规范改革了运行多年的“先评定后验收”制度,规定工序与工程完工后直接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再评定质量等级。验收分为法人验收与政府验收,涵盖了从工序到竣工验收的完整层级,明确了各环节的合格标准与优良条件。
本规范规定了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检验、单元工程与工序检验、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检查等质量检验体系。要求采用随机布点抽样,明确了计数与非计数抽样的最小数量与合格判定标准,并强调监理机构通过见证取样、平行检验、旁站等方式实施过程控制。
本规范详细规定了分部、单位、合同工程完工、阶段及竣工验收的条件、主要内容、组织程序与成果性文件要求。明确了项目法人、监理、施工、设计等各方的职责,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方式,为输水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了系统化、规范化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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