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规范》DB32/T4542-2023,自2023年10月2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的核定工作流程,资料搜集调查、水环境容量计算方法确定、模型参数确定、水环境容量核定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河网水功能区的水环境容量核定。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江苏省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的技术要求,涵盖术语定义、核定流程、资料搜集、计算方法、模型参数及容量核定等核心环节。本规范针对中小型河网、长江江苏段、太湖及洪泽湖等不同水体类型,分别明确了适用的水环境容量计算方法与模型选择原则,并对排污口概化、设计水文条件、污染物综合降解系数及不均匀系数等关键参数的确定做出了详细规定。通过采用控制断面达标法和总体达标法相结合的方式,本规范为提升江苏省水环境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依据水体特征对计算方法进行了分类规定。中小型河网可采用控制断面达标法或总体达标法,并特别针对往复流地区给出了权重订正的计算公式;长江江苏段与太湖、洪泽湖则需构建二维或三维水环境数学模型,采用控制断面达标法进行计算。规范详细阐述了各类模型的适用条件与计算公式。
本规范对核定过程中的关键参数进行了明确界定。资料搜集需涵盖水文、水质、污染源及排污口等基础数据,并对排污口提出了具体的概化原则与方法。模型参数方面,规范确立了设计水文条件在近岸、湖库和河网中的不同确定方式,并给出了污染物综合降解系数与不均匀系数的确定方法及参考取值范围。
本规范确立了最终的核定原则以确保容量结果的合理性与防护有效性。中小型河网区需比较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并取较小值作为核定值;长江、太湖及洪泽湖的水环境容量在满足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的前提下,还需兼顾入河排污形成的污染带长度和面积的控制要求,并给出了具体的量化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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