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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1.18-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pdf

湖南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覆盖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审批、建设与监管全过程,以规划先行、一户一宅、选址避灾、按图施工为主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与乡镇、村委会的职责分工,并将村庄规划编制、图集提供、放线核实、工匠培训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规划管控与选址约束

建房须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还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选址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管控切坡建房。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建房。公路沿线建房须满足与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的最小间距,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不少于30米。

审批程序与宅基地管理

村民建房须经村委会讨论、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并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占用林地的另办审批。乡镇政府在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委会免费定位放线,之后方可开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各市州、县市另行制定并公布建筑层数与高度控制标准。符合分户、危旧房重建、灾毁重建、迁建或移民搬迁等情形可申请;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规划或一户一宅、原住房已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作生产经营、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批准。

施工质量与竣工核实

建房应选用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约定保修期限和责任;住建部门免费提供技能与安全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施工须按规划、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不得为未取得或违反规划、用地审批的村民建房,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竣工后乡镇政府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场核实,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入住;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村委会转乡镇存档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激励、整治与责任追究

按政府免费设计图施工、按期拆除旧宅并复垦、遵循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无害化卫生厕所与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且验收合格的,可给予奖励或补助。对在禁止区域违规建房或未经审批、未按审批要求建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组织拆除。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违规施工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乡镇工作人员未编制或修改村庄规划、未办理审批、未免费放线、未核实、未建配套设施、未按要求整治等,依规追究责任。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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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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