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与完整性。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及其配套工程设计,将设计过程划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并对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深度作出了系统性要求。相较于2008年版,本规定新增了绿色建筑技术、装配式建筑设计、建筑设备控制、建筑节能设计、结构超限论证、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等专项设计内容,全面响应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对环保、节能及工业化建造的新需求。
设计阶段的划分与深度原则
本规定明确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方案设计文件须满足编制初步设计和方案审批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须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审批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则须满足设备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及施工的要求。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若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无审查要求且合同无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各阶段文件内容的系统性要求
本规定对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进行了详细规范。方案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图纸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文件应在方案设计基础上深化,增加工程概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则需包含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预算书及计算书。各专业均须在设计说明中体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专项内容,并明确专项设计与主体设计的工作界面及责任划分。
专项设计的纳入与细化
本规定新增了建筑幕墙、基坑与边坡工程、建筑智能化、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等专项设计章节。各专项设计均被要求按阶段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计算书,深度须满足审批、招标、施工及验收的需要。其中,装配式建筑设计贯穿始终,从方案阶段的技术策划到施工图阶段的预制构件详图,均提出了明确的编制要求,以指导工业化建造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