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水型灌区评价标准》DB34/T4492-2023,自2023年08月31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节水型灌区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并规定了节水型灌区评价的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结果计算和结果判定。本文件适用于节水型灌区的评价。
本标准确立了安徽省节水型灌区的评价体系,围绕工程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节水宣传等维度设定量化指标与权重。它适用于大、中、小型灌区的节水达标评定,要求灌区具备独立管理主体、合规取用水且近三年无安全或水事纠纷。评价程序涵盖申报、受理、专家评审与现场复核,综合得分须达90分及以上且关键项达标方可认定为省级节水型灌区,为灌区节水建设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其中水源工程完好率、灌溉供水保障率等均为关键考核项,要求专家根据现场查验与材料审核进行分项打分。
评价程序明确要求组成至少5名具备高级职称或丰富管理经验的专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查支撑材料与抽样现场复核形成综合意见。得分计算采用专家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并规定省级节水型灌区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且特定二级指标合计不低于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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