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技术规范》DB12/T1257-2023,自2023年10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报告编制。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单个和行政区域(如区、街镇等)多个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的评估。
本文件为天津市地方标准,规定了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的技术要求。标准适用于单个及行政区域内多个此类水源地的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构建了涵盖取水量保证、水源达标及环境管理三大维度的综合评估体系。评估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了量化,明确了取水量保证率、水源达标率、保护区建设、整治、监测、风险防控与管理措施的具体计算方式与赋分规则。最终通过加权计算得出综合评估得分,并依据分值将评估结果划分为不同等级,为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的评价依据。
标准建立了由取水量保证状况、水源达标状况、环境管理状况三大类指标组成的评估框架。
评估采用加权计分方式,水源达标状况权重最高(0.6),环境管理状况次之(0.3),取水量保证状况权重(0.1)。评估结果依据最终综合得分(SWES)进行分级,直观反映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同时,标准规定了未完成水质全指标监测、未划定保护区或发生影响供水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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