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规范》DB37/T1855-2023,自2023年10月1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包括基本要求、过程控制要素、技术支撑条件、文件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过程控制。
本文件是山东省地方标准,替代了2011年版,规定了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基本要求、过程控制要素、技术支撑条件、文件管理和持续改进等核心内容。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的过程控制,强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正文详细描述了从评价初访、风险分析、合同签订的前期工作,到现场调查勘验、报告编制审核、签发归档的实施评价全流程,并对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数据库建设、档案保管等技术与管理支撑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通过系统化的过程控制体系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安全评价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完成风险分析,确保项目资质符合要求且风险可控。现场调查与勘验阶段强制要求至少两名专职安全评价师参与并留下详实的影像资料,记录需体现时间、人员及关键参照物,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隐蔽工程隐患,须通过查阅设计与施工资料或现场询问进行追溯,确保勘验无死角。
报告实行严格的校核、内部审核与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三级审核机制。内部审核人员不参与项目编制,主要核查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全面性与对策措施的可行性;过程控制负责人则重点审查风险分析、合同签订及现场影像资料等流程合规性。所有修改均须留存电子与纸质痕迹,确保审核环节可倒查、可追溯。
评价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将合同、影像记录、过程控制记录及报告等归档保存,重要电子版档案每季度用光盘或硬盘备份。机构需建立基础数据库并配备满足需求的软硬件装备,同时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将法定项目资料上传至主管部门,建立公开透明的网站供公众查询监督,实现生命周期内文件的可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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