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公园城市建设评价规范》DB3704/T0052-2024,自2024年10月0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公园城市建设评价体系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评价内容和指标设定、评价方法、以及部分指标释义及计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城市建设的评价工作。
本规范确立了枣庄市公园城市建设的评价体系,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城市建设评价工作。本规范系统规定了评价的术语定义、基本规定、评价内容与方法,以及三级递进的等级评价标准,将评价要素归纳为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生活服务、安全韧性、特色风貌、绿色发展、社会治理八个维度,并设置基础项与引导项两类指标,综合运用资料核查、实地踏勘、专家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方式,确保评价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为枣庄市公园城市建设提供明确的技术依据和衡量标尺。
本规范构建了涵盖八大要素的完整评价体系。综合管理聚焦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科研能力、资金保障、规划编制及制度建设等基础保障条件;生态环境关注蓝绿空间占比、湿地保护、生态廊道达标率及水体岸线自然化率等生态本底状况;人居环境重点考察公园体系规划、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绿道建设及居住环境公园化水平,并强调公园化生活街区示范区的培育。
本规范设定了初现级、基本建成级、全面建成级三个递进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指标达成要求。评价指标分为基础项和引导项,基础项为必须达标的内容,引导项指向未来发展和提升方向。各等级均对基础项达标数量和总分提出明确标准,引导项完成情况可为申报更高等级创造条件,体现了分步推进、持续提升的公园城市建设路径。
本规范对“公园+”、蓝绿空间占比、防灾避险绿地、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率、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等关键指标给出了具体定义与计算方法。同时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了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满意度调查及综合评价表,以及部分指标释义与计算公式,为评价实施提供了完整的技术支撑和数据采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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