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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14-湖南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DB43/T 2191-2021.pdf

湖南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DB43/T2191-2021,自2021年12月1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的原则、目标内容、程序以及评价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检测、效果判定和评价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耕地、园地和草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的评价。

本规范是湖南省针对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发布的地方标准,系统性地规定了评价工作的完整技术流程与方法。它将修复治理明确划分为安全利用型和移除减量型两大类,前者以降低农产品可食/可饲用部位的重金属含量至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限值以下为核心目标,后者则聚焦于直接降低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总量至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或管制值以下。标准详细阐述了从评价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与实验室检测,到最终效果判定的全过程,并针对不同类型设定了包括污染物超标率、单因子污染指数、投入品合规性、农产品产量变化及土壤质量等级变化在内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为评价工作的科学性、独立性与公正性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两类修复治理目标

规范将修复治理分为“安全利用型”与“移除减量型”。安全利用型旨在通过钝化、阻控等技术,使农产品中镉、汞、铅、铬、砷等目标重金属含量降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或《饲料卫生标准》规定的限量值以下。移除减量型则通过生物修复、客土等技术,将土壤中重金属含量降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或管制值以下,以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效果判定指标体系

效果判定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法,确保评价结论的全面性。安全利用型修复治理的达标条件包括:农产品目标重金属单因子超标率不大于10%、单因子污染指数算术平均值经t检验判定小于或等于1、修复投入品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及农作物减产幅度不大于10%。移除减量型的达标条件则在此基础上,将农产品指标替换为土壤重金属指标,并要求修复过程无二次污染风险且农用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湖南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DB43/T 2191-2021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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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DB43/T 2191-2021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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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DB43/T 2191-2021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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