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DB32/T4514-2023,自2023年08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评定原则、评定组织、评定程序和评定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完整框架,涵盖评定原则、组织、程序及要求。文件以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和动态管理为原则,明确了由民政部门组建评定委员会与专家组负责实施,并详细规定了从发布通知、申请、初审公示到现场综合评定的全流程。现场评定包括必备项查验、台账检查与随机提问,并对数据类指标、满意度测评及终止评定情形作出严格规范。评定结果经委员会审议、公示、复核后确认,最终颁发证书与牌匾,确保等级评定的规范性与公信力。
标准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组建评定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制度、开展评定与复核、争议裁定及专家库管理。五级机构由省级评定,四级及以下由设区市决定。评定专家组不少于5人,实务专家至少3人,成员需具备专业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从专家库抽取并报备。
评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在线申报、材料初审与公示、现场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及复核等环节。现场评定依据《评分细则》分模块进行,时间不少于1天,采用台账检查、现场查验与随机提问相结合的方式,并对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设置了明确的终止评定条款。
标准建立了多重保障机制:申请环节要求提交申请书、信用承诺书及自评报告;初审阶段对材料不全的给予一次性补正机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异议复核与举报;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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