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建设与评价指南》DB36/T1826-2023,自2024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术语和定义,以及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要求及评价。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建设评价。
本指南为江西省地方标准,系统规定了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的建设与评价要求。文件界定了生态循环农业、种养循环模式、田园综合体模式等核心术语,从总体要求、建设要求及评价方法三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技术框架。示范区需明确主导产业与生态品牌,依托引领企业构建循环产业链,并完善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层面聚焦规划布局、绿色生产与循环利用、组织管理三大板块,要求实现种养平衡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格管控生产投入品与产品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结合材料审查与现场核查,不合格情形涵盖重大质量安全、污染事故及违规违法事件,形成闭环管理。
示范区须以至少1个乡镇为单元,边界清晰且集中连片;若无法整乡镇推进,覆盖农田面积需达1万亩以上。应构建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体系,实现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同时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农产品流通中心,完善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选址须远离污染源,近5年内未发生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生产区与生活区须严格分开,水产养殖水质及耕地土壤污染物含量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示范区应推行种养循环、区域低碳循环等绿色发展模式。畜禽饲料、兽药及渔药使用须分别符合GB 13078、NY/T 472及NY/T 755等规定,水产养殖密度不得影响水生生物健康。须采取培肥改良、综合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农药使用执行NY/T 1276规范,田埂禁用除草剂。农业废弃物包括秸秆、畜禽粪污、废旧农膜及农药包装等须全量化收储运与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须符合GB/T 36195、NY/T 3020等标准,实现全链条绿色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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