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5部分:建设、验收及移交》DB4501/T0011.5-2023,自2023年07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项目建设、验收及移交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验收及移交工作,南宁市下属县(市)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南宁市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在建设、验收及移交环节的标准化管理要求,旨在通过规范施工图审查、货物采购审查、技术交底、设备接入评级及后续验收移交等全流程,确保新建或改扩建的智能交通设施质量达标、数据安全接入管理平台并实现平稳过渡。文件明确了建设单位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关键材料进行专项审查备案,设备须全部接入现有平台并通过评级后方可启动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进入管理权移交与质保期维护阶段,最终在系统稳定运行且问题整改完毕后完成维护责任移交,从而为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智能化、规范化与长效化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智能交通部分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专项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备案表并加盖技术审查章。招标采购前,采购需求表同样须经审查备案,确保设备技术参数符合管理要求。
全部设备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申请设备IP并填写备案表,确保所有设备接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有平台。接入完成后须开展设备正常使用评级并填报评级表,评级通过后方可启动后续验收工作。
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智能交通部分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工作至少包含设备到货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且项目须在智能交通部分竣工7日内组织验收,确保系统安全、完整且完成规定时间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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