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发布《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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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0.2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与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推动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文件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及范围,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并对各类用地的规模、使用条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限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农地农用,防止违规使用。此外,还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期限、用途管控、耕地耕作层保护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生产设施用地分类
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用于作物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连栋温室、养殖场、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等。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标准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涵盖种植类和养殖类的辅助设施,如农资存放、农产品加工、育种育苗等,其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面积进行控制,且需符合相关比例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使用规定
种植设施若不破坏耕作层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养殖类设施原则上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需经论证并补划相同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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