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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3.02-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佛更新〔2021〕2 号.pdf

2021年3月2日,佛山市城市更新局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佛山市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要求,制定《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佛更新〔2021〕2号。

旧村居改造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结合村民改造意愿,维护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拆除旧村居进行重新建设,优化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旧村居,还应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注重保护、培育特色。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要素的,应在符合有关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改造。

本指导意见旨在规范佛山市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的实施,坚持政府统筹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文件系统规定了从单元计划、单元规划、实施方案到实施监督的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了前期工作组织模式、服务机构选取标准及服务期限。同时,对项目范围划定、规划容量论证方法、市场改造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报批以及先行供地条件等关键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行政司法保障机制,以推动旧村居改造有序、规范进行,实现人居环境改善与城乡融合发展。

前期工作机制

旧村居改造前期工作分为政府组织开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两种模式。选取的前期服务机构须为市内法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具备相应技术力量与项目经验,且服务期限有严格限定,涉及规划调整的最长不超过两年,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一年,超期必须退出。

市场改造主体管理

市场改造主体需通过公开平台选取并经村集体表决确定,要求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并出具不少于5亿元的净资产或相应存款证明。文件建立了前期服务机构转为市场改造主体的机制,同时设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若两年内签约率未达80%或未依约实施,主体须退出并承担违约责任。

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佛更新〔2021〕2 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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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佛更新〔2021〕2 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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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佛更新〔2021〕2 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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