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矿山迹地恢复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规范》DB1302/T567-2023,自2023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迹地恢复水土流失治理的原则、勘察、关闭矿山治理、运行矿山治理、废弃矿山治理、监测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矿山迹地恢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本规范立足唐山市矿山开采历史久、类型多、早期无序开采引发严重水土流失的现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旨在规范矿山迹地恢复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本规范系统覆盖了关闭矿山、运行矿山及废弃矿山三大场景的治理技术,明确了从前期勘察到后期监测的全流程技术要点。整体治理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及系统治理原则,通过综合运用工程、植物和临时防护措施,对露天采场、排土场、尾矿库、沉陷区及运输道路等典型迹地进行分类整治,力求实现生态恢复与水土保持的协同增效。
本规范针对关闭矿山中的典型迹地单元制定了差异化治理方案。对露天采场,依据其最终形态采取锚固喷浆护坡、修建截排水系统蓄积雨洪形成景观水面,或覆土后通过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滞渗措施营造林草地与景观用地;对尾矿库与排土场,区分清除与不清除两种模式,分别对顶部、边坡、台阶及道路实施穴状整地、补植林草、完善截排水与雨水集蓄系统,对陡坡采取削坡挂网喷播等强化固坡措施;对沉陷区,根据蓄水条件和深度,灵活采用蓄水造景、回填造地或凿穴客土种植等修复方式。
本规范强调治理前须通过踏勘、测绘与调查走访等手段,查明迹地区域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沟道冲刷及矿山各功能分区的现状与稳定性,为精准设计提供依据。治理过程中,本规范要求充分利用原有水土保持设施并进行补充完善,尤其注重截排水沟与集雨水窖、蓄水池等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系统性衔接,同时要求对客土取土场、废弃建渣清除及土地整治等活动同步配套临时拦挡、苫盖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水土流失。
本规范将运行矿山、废弃矿山以及办公生活区、运输道路、沟道等附属设施的治理纳入统一框架。运行矿山需补全水保措施,废弃矿山侧重清除不稳定堆放体并复绿。治理全程及恢复后,本规范要求采用定点观测、航拍、遥感等手段,对土壤侵蚀模数、植被生长及水保设施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测,为评估治理成效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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