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规定了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临时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要求,涵盖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各类涉河建筑物与构筑物。本规程从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水工程保护出发,明确了建设项目的选址避让原则、设计防洪标准与方案比选机制,并对施工组织、弃渣处理、堤防恢复及安全监测等环节提出全周期管控。通过建立阻水比、壅水高度、冲刷埋深等量化控制指标,本规程为涉河建设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技术审查与执行依据,旨在平衡基础设施需求与河道安全保障。
项目选址与总体设计原则
本规程要求建设项目应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文监测保护区、水工程管理范围及河道狭窄险段。设计方案须基于可靠基础资料,遵循对河道防洪影响最小的原则优选方案,涉及堤防交叉时必须明确连接方式,并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本项目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或防洪评价报告。
跨河与穿河项目控制要点
跨河桥梁轴线宜与洪水流向一致,桥墩多采用大跨度结构,其阻水比与最大壅水高度须分别控制在规定限值内,且梁底净空须满足防汛抢险要求。穿河管道与隧道须确保埋深在设计洪水冲刷线及规划疏浚线以下足够距离,盾构、顶管法应满足最小覆土厚度与抗浮要求,且施工竖井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
穿堤与临河项目建设约束
穿堤建筑物应采用整体性强的结构,与堤防接合部须设置截排水设施并满足渗透稳定要求,其底部高程低于设计洪水位时须设置可及时关闭的防洪闸门。临河项目桩墩不得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码头陆域须预留防汛安全通道,景观工程应维持天然河势,亲水平台外缘不得伸入主河槽,并需制定防洪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