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本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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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02-《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docx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该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明确了乡村振兴的总要求和基本原则,涵盖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宜居、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数字乡村及扶持措施等多个方面。条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农民主体地位,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建立相应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落实机制。同时,条例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产业用地保障、农业科技创新、教育医疗资源下沉、数字乡村建设等进行了系统规定,为福建省乡村振兴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产业发展
条例提出要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鼓励发展特色农业,如茶叶、蔬菜、水果、畜禽等,并支持海洋牧场、乡村旅游等新兴业态的发展。
人才支撑
条例强调创新乡村人才工作机制,加强乡村干部培养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从医,支持社会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建立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提升乡村人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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