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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1.01-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859-2018.pdf

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自2019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餐饮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以及以蒸、煮烹饪方式为主的不扰民的餐饮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餐饮单位及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的油烟排放管理,不涉及居民家庭烹饪和以蒸煮为主的不扰民餐饮单位。本标准首次将非甲烷总烃纳入控制指标,与餐饮油烟并行设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并根据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划分重点控制区域与一般控制区域,实施分区分时管理。同时,本规范对净化设备的运行操作、清洗维护、除味要求及排气筒设置等提出了系统规定,并明确了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及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等监测要求。

污染控制要求与区域划分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对餐饮油烟和非甲烷总烃设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域(包括渝中、江北、万州等16个区)自实施之日起执行,一般控制区域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餐饮单位必须通过集气罩收集油烟并经净化设备处理后排放,未经净化直排视为超标;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额定处理风量不低于设计排放风量,禁止人为稀释污染物浓度。

运行维护与监测规范

本规范要求净化设备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一次,并在设备易见位置粘贴服务标识,运行维护记录至少保存一年备查。排放特殊气味的单位需采取除味措施,新建单位臭气浓度限值为80,现有单位为120。监测方面,采样应选在经营或烹饪时段进行,油烟连续采样5次,非甲烷总烃在1小时内等间隔采集4个样品,实测浓度需按基准风量进行折算。

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859-2018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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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859-2018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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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859-2018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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