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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7.06.01-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758-2017.pdf

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758-2017,自2017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现有包装印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适用企业类型*包括C2311书、报刊印刷、C2312本册印刷、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20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等。印刷相关商业服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为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全文强制地方标准,旨在落实环境保护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设定分时段、分区域的排放限值及全过程管理要求,规范包装印刷企业的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行为。本文件覆盖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等企业类型,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为综合控制指标,并对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提出控制要求。本规范从原辅材料储存、工艺废气收集与治理、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到监测方法与监督管理,均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并鼓励企业采用环保型原料与先进治理技术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减排。

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依据污染源的新老属性与所处时段,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及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设定了差异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与排放速率限值。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并对不达标高度的排气筒、近距离等效排气筒的排放速率折算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本标准对生产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企业边界均制定了严格的浓度控制限值。

工艺管理与监测规范

本文件强调生产全过程的精细化管控,要求油墨、粘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须密封储存,并对废弃容器规范处置;印刷、烘干、复合等工艺产生的废气应通过围闭式或局部集气系统导入治理设备。在监测方面,本规范详细规定了永久采样口的设置条件、采样工况要求、连续采样与平均值计算方法,并列出了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的标准分析方法。

鼓励性措施与推荐指标

为引导行业技术进步,本标准在附录中设立了推荐性排放限值及鼓励措施。本文件鼓励企业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与胶粘剂,推广低挥发性、低毒性的原辅材料替代方案,并倡导精细化管理与清洁生产工艺,为企业申请相关激励措施提供了技术依据。

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758-2017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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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758-2017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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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758-2017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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