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2047-2026,自2026年12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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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2.01-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2047-2026.pdf
本文件为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覆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监控、监测及监督实施全过程。适用范围限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烧结砖瓦,以及以砂石、粉煤灰、石灰、水泥为主要原料的非烧结砖瓦生产过程;以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为原料的生产不适用。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自实施之日起同步执行表1浓度限值。
排放限值与达标判定
干燥及焙烧窑实测浓度须按基准氧含量18%折算为基准排放浓度,作为达标依据;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浓度判定,禁止稀释排放。有组织排放与厂界采用手工监测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超标即判超标,自动监测以整点1小时均值判定;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监控点任意1小时均值或任意一次浓度超标均判超标。
无组织排放的全过程封闭
粉状物料密闭储存、块状物料封闭储存并喷淋抑尘,原料陈化在封闭陈化库进行;破碎、筛分、配料、混料、成型在厂房内单独封闭作业,无法封闭的产尘点设集气罩配除尘设施;输送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密闭车厢,装卸转载在封闭车间完成。氨的储存输送全过程密闭并设泄漏检测,厂区道路硬化、出口设自动车轮高压清洗设施。
设施同步运行与台账监测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故障时对应设备停产或启用应急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企业按HJ 944、HJ 954建立台账,记录处理量、浓度、关键运行参数及喷淋作业周期,保存不少于5年。重点排污单位干燥及焙烧工序排气筒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行监测执行HJ 819、HJ 1254。
实施与责任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企业为达标责任主体;违反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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