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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9.0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pdf

2020年9月3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

本通知旨在规范江苏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本通知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规模、使用与管理、服务与监管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通知明确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并严格界定了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类型,强调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同时规范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与程序,强化了用地备案和土地复垦制度,以促进现代农业规范有序发展。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与规模管控

本通知清晰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直接生产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则涵盖检验检疫、农资农机存放、产品临时保鲜等直接关联用地。同时,明确将屠宰加工、休闲度假场所、永久性餐饮住宿等各类非农经营用地排除在外,按建设用地管理。在规模上,本通知对各类附属设施用地设定了比例上限和面积上限,如规模化种植类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种植面积的1.5%或15亩,并重申看护房执行“单层、15平方米以内”的标准,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永久基本农田使用与备案程序

本通知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严格规定。种植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时可直接使用;确需破坏耕作层或用于养殖的,须论证其不可避让性并严格限定占用比例,生猪稳产保供项目可适当放宽。占用前必须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完成补划,并经县级两部门现场踏勘论证出具意见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程序上,要求设施农业经营者先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公告后,再报请备案,最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信息录入全省监管系统,形成了闭环管理流程。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1页
第 1 页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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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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