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DB37/T3587-2023,自2023年09月03日起实施。
本文件给出了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工作。从事老年人照料服务的其他类型机构护理型床位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的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适用于省内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的认定工作,其他从事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从机构基本条件、服务提供能力、规模与区域布局、各类用房及配置、符号标志、人力资源配备和管理规范七个维度,系统提出了护理型床位的认定技术要求,并明确了申请、备案、结果公示、复核及变更等全流程认定程序,旨在确保护理型床位具备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生活照护与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的功能。
本文件要求申请认定的养老机构须已完成备案且正常运营,在山东省养老管理平台准确填报信息,并具备内部医疗机构或与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护理需求。同时,机构须能提供生活照护、基本医疗、康复、安宁疗护及安全照护等综合服务,并根据老年人照护等级评估结果实行分级护理。
本文件对护理型床位的硬件设施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护理型床位相对集中设置,合理划分护理单元,其中失能老人护理单元床位数不宜超过40张,失智老人护理单元单独设置且床位数不宜超过20张。居室每室居住不超过6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并对床间距、无障碍设计、卫生间与淋浴间的助浴助厕操作空间、护理站及康复治疗室的设备配置等均提出了明确指标。
本文件规定养老机构须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注册护士、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及相应的康复师,并根据护理型床位增加数量增配护士。护理人员数量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配比标准。此外,机构须建立涵盖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信息保密、质量控制、培训考核及定期评估在内的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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