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13-2023,自2023年10月3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文件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
本文件规定了海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及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烹饪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涉及居民家庭烹饪。本标准基于国家和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引导和促进餐饮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通过设定油烟与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范净化设施运行操作、明确监测方法及监督机制,实现对餐饮源大气污染物的全流程管控。
本文件明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海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须立即执行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现有餐饮服务单位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同一限值要求,为其预留了合理的改造过渡期。
本文件规定,餐饮服务单位烹饪产生的污染物须经集气罩收集和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禁止通过下水道、地沟或公共烟道等违规途径排放。净化设施必须与排风机联动,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且整个排烟系统须保持密封完好,严禁人为稀释排放。此外,餐饮单位须定期维护保养净化设施及管道,并建立包含日常运行、更换滤料、清洗维护等内容的台账记录,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本文件详细规定了采样位置、采样点设置及采样时段的要求,明确监测须在烹饪作业高峰时段进行,连续采样3次,每次10分钟。对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采样规范与平均值计算方式均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将实测排放浓度按公式换算为基准风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可比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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