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替代了2019年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旨在规范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重新界定了农村生活污水的范畴,明确排除了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并将设计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设施以及农(林)场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管理。本文件调整了标准分类与分级体系,依据设施规模和受纳水体环境功能,设置了差异化的排放限值与管控要求,同时优化了控制指标,删除了粪大肠菌群数,将核心控制项目由8项精简为7项,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提出了更严格的收集与处理规定。
标准分类与排放分级
本文件按设计规模对设施实施分类管理,设计规模小于5m³/d(含)的设施以满足回用且感官无黑臭为基本管控要求;规模在5~500m³/d(不含)的设施则须执行具体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在此基础上,本文件根据出水去向进一步细化分级:直接排入地表水III类及以上功能水域或海水对应功能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规模较大设施执行二级标准,较小或出水有黑臭的设施执行三级标准。出水回用于农灌等途径的,则执行三级标准或相应的回用标准。
特殊区域与高浓度废水管控
本文件针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作出了特别规定,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生活污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出水原则上须引至保护区外排放;二级保护区内不具备外引条件的,须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或湿地二次处理等方式处置,严禁污染饮用水体。此外,本文件明确要求,家庭式养殖废水、农产品粗加工及乡村旅游餐饮服务类等高浓度有机废水在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前,必须进行预处理,确保其水质水量满足设施的设计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