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DB11/T2115-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要求及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北京市机械式停车设备在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涵盖设备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要点。本规范明确了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各自的职责边界与协同机制,从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档案管理、巡检维护到应急处置等方面构建了完整的闭环管理体系。使用单位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档案,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定期开展巡检和报检;维护保养单位则负责制定维保方案、出具自检报告、建立维保档案并协助应急演练。同时,本规范以附录形式细化了维保项目、自检内容和记录表单等技术要求,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本规范要求使用单位建立涵盖机构职责、岗位责任、维保、报检、档案、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等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须根据设备情况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对操作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并建立包含设计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维保记录等在内的安全技术档案。对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办理报停与启用手续。
本规范规定维保单位须制定以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为重点的维保方案,并按照附录完成检查和自检报告。应及时处理故障并填写记录表,对故障进行统计分析,向使用单位提出修理或改造建议。维保记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各存一份归档。从事维保的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本规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作出详尽规定,使用单位须归档保存设备参数表、制造安装资质、型式试验证明、监督检验报告、日常记录等材料。维保单位在定期检验到期前须完成自检,出具加盖公章的自检报告,并配合检验机构完成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合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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