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作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系统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旨在实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目标。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及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提升泵站和污泥处理设施,强调应将臭气治理贯穿项目全过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内容涵盖臭气源识别、臭气收集与输送系统设计、多种除臭工艺的技术参数选择、主要设备设施的构造要求、排放标准与在线监测设置、施工验收程序以及运行维护管理等关键环节,为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污染防治提供了全面统一的技术依据。
臭气源识别与系统设计
本规程明确了臭气源应根据臭气强度或污染物浓度指标判定处理必要性,强度达3级及以上或相应检测指标达2.5级及以上时必须进行收集处理。除臭系统由收集、输送、处理装置及排放四部分组成,要求臭气源设施采用加盖密闭和负压输送,并遵循分类收集原则,风量计算需综合考虑水面面积、空间换气次数、曝气量等多重因素,风管设计则强调耐腐蚀材质选用、合理风速控制及管网阻力平衡。
多工艺技术路线及参数
本规程涵盖溶液吸收、离子除臭、生物过滤池、生物土壤滤池、生物滴滤池、活性炭吸附及掩蔽法等多种处理技术,并提出了根据臭气浓度、场地条件及排放要求选择单一或组合工艺的原则。对每种工艺的适用场景、关键设计参数均有具体规定,如生物过滤池的空床停留时间宜大于12秒,活性炭吸附的空床停留时间宜为2至5秒,吸收塔的喷淋密度和液气比亦有明确下限,确保工艺设计与运行效能有据可依。
设备施工验收与运行管控
本规程对除臭设备材质、构造及性能提出详细要求,如风机全压效率应大于60%、风管坡度不小于0.005、控制柜需满足特定防护等级,并规定施工后须进行严密性试验和不少于72小时的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在运行管理方面,明确了连续运行、定期巡视检测、密闭空间作业强制通风、填料压降监测与更换、危废规范处置等基本要求,并列出了吸收塔、生物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