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检查技术规范》DB12/T1228-2023,自2023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污水设施运行检查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本市涉农区村庄、镇域的农村污水设施运行情况常态化检查。
本规范针对天津市涉农区村庄及镇域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常态化检查工作,系统规定了检查的基本要求与具体内容。本规范以保障设施完好、规范运营维护、确保污水处理成效为核心目标,从源头户内设施到管网输送,再到终端处理与排放环节,建立了全链条的检查指标体系。本规范明确了设施的完好性、运营单位制度记录的健全性以及信息公示的透明性等基本要求,并对户内接户管、清扫井、集污池,到公共区域的接户井、检查井、输送管道、提升泵站,以及终端设施和排放井等各关键节点,均给出了具体的负面清单式检查条目,为检查人员提供了明确、量化的判定依据,旨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平。
本规范对农户院内的污水收集设施提出了严格的排查标准。重点检查卫生间污水是否规范接入化粪池,厨房及洗浴废水是否独立接入管网而非混入化粪池前两格。同时,明确要求管道不得裸露悬空,清扫井与集污池不得出现破损、渗漏、堵塞等问题,集污池必须做到密封防泄漏且建设规范,预留清掏口,以防止沼气风险及后期运维瘫痪。
本规范对村内公共管网的检查覆盖了接户井、检查井、输送管道及提升泵站。检查要点包括井盖的完好性与标识规范性,明确污水井盖严禁与雨水井盖混用,且须注明污水标识。针对输送管道,除常规的破损、渗漏排查外,还量化规定了管内积泥深度不得超过管内径净高的五分之一,并严禁出现违章占压、私接混接等破坏管网系统效能的行为。
本规范将终端处理设施及排放井的运行状态纳入重点监管。要求终端设施必须保持完整密闭且正常运行。对于排放井,不仅要确保防护井盖无破损,还需观察井内是否存有漂浮垃圾,综合判断出水量与水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此外,规范还对采样井周边环境、宣传警示标识、围栏卫生及绿化草类高度等附属配套条件提出了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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