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技术规范》DB32/T4480-2023,自2023年06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技术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技术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建设规模为500t/d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监管等工作,其他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的技术构成、判定方法与运行管理要求。本规范以构建“参数监测—数据采集—智能判定”一体化闭环监管体系为核心,系统整合了现场端监控系统与行业监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双重架构,明确了从传感器选型、数据采集传输到应用软件功能的全链条技术要求。在此基础上,本规范建立了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规则,覆盖常规活性污泥法、A/O与A²/O法、氧化沟法等多种主流工艺,通过设备运行电流等关键参数判断设施投运与正常运行状态。
本规范将监控系统划分为现场端与行业监管部门两级。现场端由参数监测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和应用软件组成,实现关键工况参数的实时获取、存储与初步分析;行业监管部门监控系统则汇聚多源数据,提供统计分析、共享交换和深度数据挖掘功能。系统通过单向隔离器等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数据采集频率精确至每分钟一次,并具备断电保护与自动恢复能力。
本规范针对不同污水处理工艺,设定了基于设备电流阈值的设施运行状况判定标准,并结合污染物去除效率基准值进行双重校验。在数据合理性判定方面,本规范构建了从单一参数阈值判定到多参数逻辑关联、再到数据驱动模型预测的多层次验证体系。其中,排放预测监测系统(PEMS)要求模型相对准确度不大于25%,且须通过参比方法的现场比对测试,确保智能判定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本规范要求监控系统在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后进入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涵盖设备安装、数据一致性、软件功能及传输协议合规性等现场检查项目,必要时还需委托第三方进行实际测试。日常运行管理强调制度建设与质量保障,明确了参数监测子系统的每日校准、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的每日巡检以及治理设施至少每五日一次的现场检查频次,形成预防性维护与故障闭环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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