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设置规范》DB42/T2051-2023,自2023年08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的设置要求、登记备案和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的设置、登记备案和维护。经登记公布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的设置、登记备案和维护,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湖北省境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的设置、登记备案与维护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涵盖标志碑与标志牌两种保护标志形式,以及方柱式保护界桩,从材料、样式尺寸、颜色、内容、字体格式到树立时间、数量、地点和方式均提出明确技术标准。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与日期、树立机关与日期等信息须准确镌刻于标志正面,背面则载明简介、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界桩须在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节点埋设,各立面镌刻相应标识内容。此外,本规范还对树立后的登记备案流程、日常维护职责及特殊情况下古墓葬类文物的豁免情形作出了规定。
本规范将保护标志分为标志碑和标志牌两类,各自对材质、样式尺寸、颜色及字体格式作出差异化规定。标志碑由碑体和基座组成,采用横匾式,碑体正面须镌刻保护级别、名称、公布机关与日期、树立机关与日期;标志牌为单面整体牌匾,内容与碑体正面或背面一致。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分别采用隶书、魏碑或楷体,确保标识的规范性与可识别性。
保护界桩采用方柱式、无基座设计,顶面标示方向位置,各立面分别镌刻文物名称、界桩编号、树立机关与日期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等警示信息。保护标志和界桩须在文物公布后一年内树立,树立后三十天内完成登记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护级别或名称变更时须及时更换,人为损坏须追究责任;对于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出于防盗掘考量可不树立标志及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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