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湖泊水生态修复工程成效评估规程》DB42/T2044-2023,自2023年08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湖泊水生态修复工程成效评估原则、工作流程、评估方法、评估体系、评估指标及评估涉及的水生态环境调查监测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范围内的浅水湖泊水生态修复工程的成效评估。通过对比城市湖泊水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前后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程度,来评估城市湖泊水生态修复工程的成效。
本规程规定了城市湖泊水生态修复工程成效评估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范围内浅水湖泊的水生态修复工程成效评估。本规程以科学客观、简明实用、注重实效为原则,建立了一套涵盖技术准备、调查监测、成效评估和报告编制的完整工作流程。本规程构建了由水质、生境、水生态和公众满意度4个准则层共11项指标组成的评估体系,通过对比工程前后或工程区与对照区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计算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数,将工程成效划分为显著、较好、一般、不显著四个等级。本规程还对水质、沉积物、浮游植物、底栖动物和沉水植物等要素的调查监测方法及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规程构建了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三级评估框架,其中准则层包含水质、生境、水生态和公众满意度四个维度,指标层涵盖水质类别、叶绿素a、透明度、沉积物综合污染指数、浮游植物密度、沉水植物覆盖度、底栖动物BI指数、感官满意度等11项指标,并区分了必选指标与备选指标,确保评估既全面又具备灵活性。
本规程采用定量评估方法,通过现场调查监测获取各项指标数据,按权重计算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总分,并依据城市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数的大小判定工程成效等级。评估结果纳入报告编制,报告需包含工程基本情况、评估方案、评估结果及结论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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