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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6.1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 号.pdf

2023年6月1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为落实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要求,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号。

本通知中的存量采矿用地,是指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并严格规范实施。

本通知旨在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的验收工作,落实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的机制。本通知将存量采矿用地明确区分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企业存量采矿用地两类,并分别确立“谁实施、谁负责”与“边开采、边治理”的差异化实施原则。围绕验收全流程,本通知系统规定了合法合规性审查、修复前后地类面积核实、修复质量核定及验收后跟踪管理等核心内容,构建了“市县初验、省级终验”的两级验收程序,并要求通过全国性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和结果运用,确保腾退指标在用途管制监管下统一管理。

明确用地分类与差异化实施要求

本通知将存量采矿用地界定为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及存在义务人且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两类。针对前者,要求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强化过程管理;针对后者,则依据已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遵循“边开采、边治理”原则,规范实施并明确阶段性任务。

构建全流程验收核实体系

本通知建立了贯穿验收前后的多维核实体系。验收核实时,需审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核实修复前存量采矿用地的性质与地类面积,以及修复后的地类、面积与质量,特别强调新增耕地须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农用地质量须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验收完成后,县级主管部门需对土地进行跟踪管理,对涉及农用地面积减少的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则不得使用腾退指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 号第1页
第 1 页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 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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