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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12-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doc

2023年05月12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排污许可管理,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与证后监管行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制定《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本试行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试行规程适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体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依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名录未做规定的行业或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本规程是湖南省为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核发与证后监管行为而制定的试行文件。本规程以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为目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省内排污单位的分类管理、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登记管理、以及证后监管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规程明确了排污许可证正本与副本的载明内容,涵盖了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管理要求,并详细规定了重新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等情形的具体操作流程,旨在推动形成“一证式”监管模式。

明确许可分类与基本程序

本规程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类,要求前两类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则需按规定完成排污登记。文件详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要求、审批部门对不同管理类别单位的审查时限,以及现场核查、技术评估等关键程序,确保核发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细化许可证内容与载明事项

本规程区分了许可证正本与副本的功能,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则详细载明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与量、固体废物信息、噪声限值等具体许可事项。同时,本规程还系统性地列举了排污单位应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包括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特殊时段排放限制等,体现了综合许可管理的深度。

构建证后“三监联动”监管体系

本规程着力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部门的“三监联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对持证单位的常态化监管。文件分别规定了审批部门对许可证质量的核查、监测部门对自行监测的专项检查,以及执法部门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形成了从发现问题、移交线索到依法处理的闭环管理链条。

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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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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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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